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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:糖尿病人不能上大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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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:糖尿病人不能上大学

更新时间:2024-06-15

焦点

1月31日,腊月二十四。噼里啪啦的鞭炮一响,过年的味道越来越浓。上午10点,记者拨通小阳远在广东东莞的电话。“湖北老家亲戚都说我被学校开除了,父母在这儿打工,没脸回家,我也只能在这儿过年了。”小阳话里话外满是无奈。

2007年11月,在入学体检复查中,小阳被发现患有Ⅰ型糖尿病,根据学校的处理意见,取消了他的入学资格。

刚上大学两个多月,小阳不舍得失去这个宝贵的机会。他公开了自己的遭遇,并得到了媒体的关注。

寒假前,学校团委书记找到小阳,让他下学期不要来了。小阳却表示,2007年11月29日向学校递交申诉书,到现在仍没有书面的决定。等寒假开学后,他还要回济南争取受教育权。他还透露,1月17日,自己已向教育部正式提出申诉。

调查

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对此做出的《情况说明》,取消小阳的入学资格是基于2003年教育部、卫生部和全国残联联合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。根据该《指导意见》,患有“严重的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并风湿性疾脖者,“学校可以不予录缺。校方的《情况说明》指出,小阳所患的“Ⅰ型糖尿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,不同于一般的Ⅱ型糖尿病,属严重的内分泌疾玻”遂有取消小阳入学资格的决定。

小阳的代理律师王美中认为,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人和刚得糖尿病的年轻人相比,“严重”的程度有很大不同。从齐鲁医院蒋玲教授的诊断看,小阳没有严重的并发症,只要把饮食、活动、治疗平衡好,完全可以完成学业。

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处长杨振宁表示,Ⅰ型糖尿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,已经属于严重的内分泌疾玻”他同时指出,2001年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》高考高考明确规定糖尿病人不予录龋2003年,教育部等3部门印发《指导意见》,一方面放宽限制标准,另一方面也使政策界限更加模糊:既有倾向,又不用肯定性语言,这使学校左右为难。

王美中律师认为,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,除非因为健康或者其他先天原因不能行使或者因违法、违纪被剥夺这一权利,任何个人、单位,甚至政府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。《指导意见》只是行业内的工作文件,不是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,对普通大众没有强制执行力,不应有对患病学生的歧视性规定。

评点

评点

姜明安(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)认为,《宪法》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,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上大学。然而,政策应尽量放宽限制,《指导意见》应该更加细化,明确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。同时,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医疗费用负责。

韩哲(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)认为,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管理关系或民事关系。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印发的《指导意见》,只要患病不影响学习和其他学生,一般不应受限制。从小阳的体检情况来看,不能认定他的疾病将导致无法完成学业或生活自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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